产品规格证件
包装说明可按要求
来源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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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产地证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中国香港、闽台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INVOICE”等字样。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应在申请书备注栏“M”或“贴唛”字样,不能留空。唛头复印粘贴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包装数量及种类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内容。
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六位HS编码填写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

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公司名称。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此栏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 也可在该栏“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Importer's name,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 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中国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应为韩国港口。
第五栏(Remarks):备注该栏可留空或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如果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商品顺序号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因内容过多的,会有加页,这样会产生续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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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指依据大陆海协会与闽台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发的就双方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减免待遇的文件。为使我出口到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H)。
优惠原产地证书不仅是货物原产地身份的,而且也是出口国享受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因此,优惠原产地证书正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要能拥有一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能享受关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认识不足、不积主动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致使企业白白丢掉到手的实惠。
四种误区导致优惠原产地证利用率不高:
一是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目前原产地证申领员素质普遍不高,原产地业务水平仅停留在掌握申领程序和证书缮制要求等方面,很难做到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传达原产地的优惠政策。企业不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往往是为满足客户要求、保证结汇安全而被动申领证书;有的因为对优惠政策掌握不透,申领的原产地证书不正确,产品在进口国结关时未能真正享受到关税减免。
二是企业对优惠政策的认识有偏差。有的企业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书是为了减免关税,但误认为关税减免应由进口商单方面享受,客户如果没有提出要求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企业担心如果向客户提出分享关税优惠的要求就会失去订单。由于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主动性和积性不高。
三是企业不善于应用优惠政策。企业既使了解原产地证书能带来关税减免,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或技巧,不懂得将关税优惠政策作为提高成交价格、共享贸易利润或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力,影响了产地证作用的发挥。

FORM l 全称是《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书》,简称FORM L或中哥产地证。证书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该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含非原产材料且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于2007年6月1日建交。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绝大多数发达给予我国的普惠制待遇(FORM A证书),以及中国与一些或地区签订有双边或多变优惠贸易协定的(FORM B证书,FORM E证书,FORM F证书,FORM P证书,FORM N证书,FORM X证书等)。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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