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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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FORM l 全称是《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书》,简称FORM L或中哥产地证。证书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该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含非原产材料且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于2007年6月1日建交。

货物出口7个自然日后申办的中澳产地证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申请。机构根据规定采用下述审核方式之一种审核签发后发证书。
申报审核方式,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客户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1.申办后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经中国香港转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内地海关及中国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
C.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D.相关的商业***。
(2)由中国直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C.相关的商业***。
2.后发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2)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3)第三栏出货日期应与提单上的日期(经中国香港转口的应是载货清单的日期)***或之前;
(4)证书第六栏唛头必须与提单***;
(5)申请证书的货物必须与提单***;
(6)证书第七栏的总箱数应与提单相符,不得***过提单所列的箱数。拼装货应附装箱单,以备核实箱数;
(7)须在后发证书正本及副本上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

产地证是证明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的一种证书,即证明一批货物原产于某或地区,或在某或地区制造。其主要作用是申请进口国关税减免(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和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贸易管制(非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中国和巴基斯坦签订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产品只要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我国的出口商就可以申请《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即中巴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简称FORM P),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只要拿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巴产地证(FORM P),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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